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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线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摘要)
(交通厅鄂交运〔1998〕266号)
为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破除地区封锁和行政保护,提高道路客运线路审批
的透明度,现就全省道路客运线路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成立道路客运线路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各地(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审批小
组。
二、申请经营县(市)内客运线路,由车籍地县(市)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经营资格后,提交县(市)审
批小组审批。
申请经营跨县(市)客运线路,经车籍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同意盖章上报,由车籍所在
地(市)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经营资格后,提交地(市)审批小组审批。
申请经营跨地(市)客运线路,直接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车籍地县(市)运输
管理部门存查,经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同意盖章上报,由省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经营资
格后,提交省审批小组审批。
申请经营跨省(市)客运线路,直接报省运输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车籍地县(市)、地(市)运输管理部门存
查,经省运输管理部门审查经营资格后,提交省审批小组审查。
三、审批小组对审查同意的线路,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批复,其中,县(市)内线路,须报送地(市)交通主
管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跨县(市)客运线路,须抄送有关县(市),同时报送省交通厅和省运输管理局备
案;跨地(市)客运线路,须抄送有关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跨省客运线路由省审批小组在申
请表上加盖“湖北省交通厅运输管理业务专用章”,报送交通部审批。
四、经审批小组审批同意的客运线路,由申请者凭客运线路批件到同级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线路牌等手
续。
五、申请者在客运线路到达地只须与当地已经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合格的客运站签定进站协议,而不再办
理其他手续。
六、对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批准的客运线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地(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
织同级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其中手续齐全的合格客运线路由审批小组以批件的形式予以确
认和公布,并换发新的客运线路牌。对未予确认和公布的,一律予以废止。
七、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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