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与管理,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交通系统要建立以“一把手两手抓,班子成员分工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领导机制;以制度化、规范化为保证的“两手抓”的管理机制;以人财物必要投入为支撑的支持保障机制;以社会、内部共同监督为要求的监督约束机制。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本地、本单位交通发展的总体规划,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制度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严格考核检查,实行奖励兑现,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根本宗旨,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主要评价标准,以提高交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以创建文明交通行业,塑造交通形象为目的,加强和改进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全面深化“三学四建一创”(学理论、学先进、学科技;建设“交通基础设施优质廉政工程”、“交通行政执法素质形象工程”、“交通运输通道文明畅通工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效益工程”;创文明行业)活动和文明单位、文明系统(行业)、文明示范线、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文明车(船)、文明港(站)等为载体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黄冈交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单位要把文明创建与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机地融为一体,增强创建工作的整体性。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交通行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要把现代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管理模式融入其中,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管理系统,增强文化蕴含和管理力度。
第五条全市交通系统要按照“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要求和不搞形式主义、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活动、有记载、有考核,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深入、富有成效。
第六条全市交通系统实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制。市交通局每年年终对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局直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目标按照百分制的要求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与年度交通工作综合性的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作为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达标单位;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不合格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应取消市局综合性表彰的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同时,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荣誉称号,评选范围为县市区交通局、局直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交通局按照市文明委的部署,配合市文明办每两年对创建市级文明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进行一次申报推荐,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市交通局按照省厅的要求,每两年向省厅推荐省级文明示范窗口,由省文明办命名;每年向省厅推荐一批全省交通系统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杰出青年文明号、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由省交通厅、团省委联合命名表彰;每两年向省厅推荐一批厅级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由省交通厅命名。市局联合市文明办每年评选一批市级文明示范线,由市交通局、市文明办联合命名表彰。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群众性争先创优活动,并设立相应奖项,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要建立严格的申报考核制度。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群众,对照标准细则,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提问题、征求社会意见、明查暗访等各种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后,要经过考核小组充分讨论,作出正确评价,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认真研究,形成推荐意见,再征得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人事、工会、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同意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并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向社会、向基层群众予以公示,没有异议的,才能予以表彰。凡未经过上级部门考核验收的一律不予表彰。
第十条全市交通系统要建立各类表彰奖励的动态管理机制,平时检查工作,或定期复查、考核,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命名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摘牌。
第十一条全市交通系统要层层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奖励机制。市交通局拟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奖励专项基金,用于表彰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凡荣获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由市局奖5000元,凡荣获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由市局奖500元;凡被市局和市文明办联合授予“文明示范线”的县市区,由市局奖励所在县市区局10000元。根据《湖北省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凡荣获省交通厅、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厅按照集体15000元,个人1000元予以奖励,凡被省厅授予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称号的,可由各获奖单位分别按照10000元和600元的标准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凡荣获地方党委、政府和文明办表彰的,按相应级别文明办的有关奖励办法,由各单位予以奖励;凡荣获交通部和人事部颁发的先进单位(集体)、劳动模范称号的,分别参照省级文明单位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市交通局设立“两个文明建设宣传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两个文明建设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局按2000元和300元的标准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同时,对凡总结推广两个文明建设经验、典型,刊登在市、厅级党报党刊的,由所在单位按已得稿酬的二倍给予奖励,刊登在省、部级党报党刊的,由所在单位按已得稿酬的四倍给予奖励;刊登在中央级党报党刊的,由所在单位按已得稿酬的八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全市交通系统评选先进采用“双向认定制”,凡由市交通局及其以上机关表彰的先进单位,必须具有县市区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先进个人必须具有县市区局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并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定,逐级推荐上报,经局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交通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按照“转变职能、分级管理、依靠基层、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减轻负担、宁缺勿滥”的原则,市交通局成立全市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局直业务主管部门在抓好行业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具有行业特点的创建活动和评先表优工作,但不宜过多过滥。局直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不要开展内容相近、重复的创建活动和单一的评比表彰。
第十五条全市交通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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