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公文的拟制审批和印发等应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性,文件力求言之有物,内容具体。
二、局机关各科室拟定的公文,须由办公室会核,各科室不得以科室文号或名义发文。
三、局公文起草,由局领导提出具体发文要求交各科室拟办发文,科室拟定初稿,附发文稿纸交科室负责人会核,送办公室核稿,编写文种、文号、主题词。
四、局机关发公文,属上行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除综合性、涉及面广以外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交微机室打印。转发性公文一般只转发最前一级的公文,须复印的,由办公室签批。
五、公文缮印时,主办人应将原稿及印件(一式三份)交缮印人核对,由缮印人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六、局业务科室使用的印鉴必须交由专人保管,确定专人缮印验证。
七、局机关各科室使用、更替、增设和刻制的印章,必须统一交由办公室刻制。办公室要收回、销毁原有印鉴,登记印鉴保管人及印鉴模印。
八、局机关各科室一律不得私制印鉴,发现者办公室必须立即收回印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