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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发展的决定》促进

黄冈交通发展的十条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交通局、局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4]33号文)精神,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促进黄冈交通持续健康发展,树立交通三个文明建设新形象,特制定如下十条保障措施,望认真贯彻落实。

1、建立项目质量、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市交通局将定期(分一季度、4-10月、年终)按照公路(干线、通乡、通村公路)、港航、站场建设三块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交通部门及省有关单位通报各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分析态势、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交通建设快速发展。

2、实行建养计划与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挂钩。对公路、站场、码头建设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县市区,在下年度计划安排上,将按照同等规模扣减;养护大中修和GBM工程未完成年度目标,不再安排计划;好路率未达标者,将按照下欠比例扣减当年养护资金。

3、实施建设目标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年度建设目标的考核,对照责任制进行检查、结算,奖励先进,激励后进。完成建设目标的,对项目法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每家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并对县市区交通局及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未完成建设目标的,对项目法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投资额的0.5%-1%比例进行处罚,对县市区交通局及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系统内年度评先、评奖资格。

4、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干线公路、通乡公路建设凡抽检合格率不能达到90%,将相应扣减下年度建设计划;凡发生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将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未按程序进行报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冻结工程拨款。项目未按期进行交(竣)工验收的,其逾期贷款利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5、严格交通规费收支挂钩奖惩政策。继续执行养路费收入比例分配政策,对超计划部分实行分成奖励,对欠计划部分扣减当年经费。对完不成客货附费计划的,将按省厅政策统筹扣减养路费分成资金。加强票证管理,严禁将客货附费串征为养路费或把客货附费收入作为养路费收入上解,严禁用拖管费票征收其它公路规费,严禁将其它公路规费串解成拖管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交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对核查出来的串费收入一律划缴,同时对当事人和负责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积极推进交管站改革。下大力气精减交管站人员,可采取转岗、买断、内退等多种形式分流人员,化解包袱。各县市区交管站人员编制按车辆拥有量核定在40-60人之间。市局对率先达到这一目标的县市区将予以重奖。全面推行交管站微机征费。今年内力争全市交管站全面实行微机征费,对微机征费率(摩托车除外)达100%的县市区,市局给予10万元补助奖励。对达不到这一目标的县市区,市局将相应扣减分成经费。

7、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四制”,探索综合执法,加大执法检查督察力度,杜绝违规行政,克服以罚代管,做到合理行政,程序合法,阳光操作,高效便民,依法治交。对出现严重执法违法或“三 乱”问题(被纠风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县市区和行业管理单位在年终经济目标综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8、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各县市区交通局、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凡出现重大廉政建设问题的,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当年度交通系统评先资格;对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实行诫勉;对县市区交通局由市局建议地方党委、政府给予相应处分。

9、强化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交通局、局直各单位对信访工作处置不力,造成个人或集体越级(至市级或市级以上)上访的,一律由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接回。所辖单位发生干部职工堵塞交通、静坐、游行以及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生活秩序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对局直单位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在一年内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力造成越级上访和越级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一次通报、两次诫勉、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对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责成其引咎辞职。对县市区交通局由市局建议地方党委、政府按此规定处置。

10、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依据《黄冈市实行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局直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到市交通局“说清楚”,市交通局将责成责任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办其行业经营业务手续。对水上发生一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年度考核对县市区交通局及局直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市局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由监察机关参加的责任追究调查,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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