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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路交通规费票证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交通厅 鄂财综发〔1997〕28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水路交通规费票证管理,严格执行费收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管办
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水运行业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水路交通规费票证是征收水路交通规费的法定凭证和水路规费稽查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是财
务管理、规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票证的领发、使用、结存、核销的管
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三条 全省水路交通规费票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票证的印制由省航务、港监
局提供票证式样,由省交通厅审核,省财政厅审定印制。省航务、港监局负责全省水路交通规费票证的申
领、验收、保管、发放、核销、监督检查,定期向省交通厅、财政厅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领用缴销
情况报表。
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负责所辖单位票证的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帐簿、报表汇总上报、监督检
查、指导等工作,并受省航务、港监局委托核销所辖县、市航务、港监所(站)票证;本级直接使用的票
证,由省航务、港监局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县、市航务、港监所(站)负责所辖单位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报核、登记帐簿、报表汇总上报等
工作。
第四条 全省水路规费票证的种类和名称如下:
1、湖北省水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鄂交航收字A(按航次征收水路交通规费);
2、湖北省水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鄂交航收字B(按月度征收水路交通规费);
3、湖北省水路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缴证(航养费、运管费),鄂交航缴字(专业水运企业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养护费免缴证,鄂交航免字;
5、湖北省港务监督管理费、船舶检验费收费票据。
第五条 票证的印刷各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于当年九月底以前上报次年票证需要量,省航务、港
监局汇总、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印刷和仿制。
第六条 票证的验收各级航务、港监部门在票证的领用、发放、入库、使用等各个环节上应严格履行验
收手续,实行未验收不得入库,未验收不得领发,未验收不得使用的制度。领票和发票双方必须当面点清,
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跳号、错号、残损及各联不全者,应整本停止使用,及时报上级处理。
第七条 票证的保管1、各级航务、港监部门应按管票和用票分开的原则设专人专(兼)职管理。票证管
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办理票证移交手续,经实际盘存后分类登记造表,由移交人、接交
人、监交人签字后,方能离职。交接前发生的问题,由原票证管理人员负责。
2、各级航务、港监部门要加强对票证的管理,配置专柜和库房。各种票证要分门别类,顺号存放,使用
标签或卡片帐,标明票证名称,逐笔顺时登记收进、发出、结存的数量和起止号码,便于查找、盘点。
3、各种票证的保管要做到防火、防盗、防霉烂、防鼠咬、防虫蛀、防丢失,安全可靠。
4、各单位对库存票证必须每半年清查一次,如发生盗窃或其他事故,使票证受损,应及时将票证名称、
起止号码、张数登记造册,报经上一级航务、港监部门批准后,才能注销票号。
第八条 票证的领发名种票证的发放均实行额度控制、交旧领新的办法。
1、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根据上报的年度票证领用计划和上年实际缴销票证数,每半年向省航务、
港监局申领一次,经省航务、港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票证领发手续。
2、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根据所辖县、市航务、港监所(站)一个季度实际使用票证的数量,加上
一定数量的周转票,经审核后办理票证领发手续。
3、县、市航务、港监所(站)票证管理人员,根据基层站或征费人员填写票证申领单和已使用的票证的
报核联,核发次月票证。
4、各级航务、港监部门在领用票证时,必须填写票证申领单,并由票证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不得委
托他人办理,领发双方当场清点无误后签章。如发现印刷有误,应逐级上报退回省航务、港监局。票证申领
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由发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发票单位记帐联为发票单位记帐凭证,第三联领票单位
记帐联为领票单位记帐凭证。所交旧票证应在领用登记簿上注销。
第九条 票证的使用
1、各级航务、港监部门必须使用统一票证,严格按票证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实行专票专用、顺号使
用。不准违规开票、赊票,不准弄虚作假,当月开出的票款应在当月收回,及时核销。
2、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清楚,不得简化、空格、跳行,各种票证填写时要加盖发证单位财务专用章
和由裁票人签章,方能生效。
3、票证应套印复写纸一次填写,不得分次复写。对填写错误的票证,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撕毁,而应
将各联完整地保留在原本上,加盖“作废”戳记,上报核销。严禁涂改后加盖印章使用。
4、严禁发放空白票证给船员随船携带。
第十条 票证的核销与票款的解缴
1、基层站票证领用人于每旬向票管人员上交票证,经票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票证领销簿上登记,双方
在销号栏签字以示注销。其费款应日清旬结,及时入帐、入行、入库。
2、基层站每月二十日前向县、市航务、港监所(站)上报“票证领用缴销结算报表”和各种票证的财务
入帐联、上报审核销号联,县、市航务、港监所(站)审核无误后,在缴销结算报表上签署意见,回执一份
给基层站据以销号,另一份留县、市航务、港监所(站)销号。
3、县、市航务、港监所(站)于月底前将上月使用过的各种装订成册的票证(上报审核销号联)以及
“湖北省航务、港监局票证领用缴销汇总报表”一并上报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签
字后,回执一份给县、市航务、港监所(站)据以销号,另一份留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销号。
4、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对所辖县、市航务、港监所(站)票证使用情况和有关报表逐一审核无误
后,按季汇总编制“湖北省票证领用缴销汇总报表”,上报省航务、港监局,同时结清全部费款。省航务、
港监局不定期派人到各地抽查、审核。
5、各级航务、港监部门在年终结帐时,须将票证和费款一并结清,未使用的库存票证经上级审核后可结
转下年使用。
6、费款解缴时间:对于统收统支的费种,基层站每月3日、13日、23日和月底将所收费款收入全额上解
县、市航务、港监所(站);县、市航务、港监所(站)每月5日、15日、25日和月底将所收费款收入全额上
解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每月7日、17日、27日和月底将所收费款收入全额
上解到省航务、港监局,省航务、港监局即解省交通厅。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压款、坐支和挪用费款
收入。省交通厅应及时将费款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厅专户。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0号文件对省航务局、省港监局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
第十一条 票证帐簿全省水路交通规费票证实行建帐管理,根据票证申领单和票证报表全面、系统、序
时地登记各种票证领入、发出、使用、结存和起止号码,票证帐簿帐面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数相符。票证
的核算制度另行制定。
1、省航务、港监局按票证名称设总帐,按地、市、州设置票证分类帐。
2、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按票证名称设总帐,按所辖县、市设置票证分类帐。
3、县、市航务、港监所(站)按票证名称设总帐,按所辖乡、镇设置票证分类帐。
4、基层站对票证领用人设置票证领销簿。第十二条 票证报表
票证报表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帐表相符。
1、“票证缴销结算报表”是基层站或收费人员票证缴销、费款结算的月报表,也是登载票证帐簿的依
据,由基层站于每月二十日前填写一式三份上报县、市航务、港监所(站)。
2、“票证领用缴销汇总报表”由县、市以上航务、港监部门依据“票证缴销结算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县、市航务、港监所(站)次月三日前填写“票证领用缴销汇总报表”一式二份并附各种票证的缴销联上报
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于每季后次月十日前填写“票证领用缴销汇总报
表”一式二份上报省航务、港监局。
第十三条 票证资料档案管理
1、水路交通规费票证资料包括:各种票证申领单、票证帐簿、票证领销簿、票证报表、票证的报核联、
存根联以及在有效期内收回的缴讫证。
2、票证资料的保存期限为:票证年(季、月)报表和票证帐册保存期15年;票证存根联、报核联和申领
单保存期5年。
3、保存期满的各种票证资料档案,由单位组织专班进行自查清理造册,报省航务、港监局审核批准后销
毁。销毁时必须有费收、财务、审计部门现场监销。票证销毁清册一份留单位存档,一份连同批准销毁文件
上报省航务、港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票证的监督检查各级航务、港监部门应加强对规费票证的领用、结存、缴销、保管的监督检
查工作,对用票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市航务、港监所(站)对所辖用票单位(个人)每月检
查一次,对开票点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按季对所辖县、市航务、港监所
(站)的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航务、港监局;省航务、港监局
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抽查面在50%以上。检查内容为:
1、票证的填制是否完整,是否专款专用;
2、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缴讫证收费金额是否与有效期一致;
3、票证缴销金额是否与实际收入相符;
4、票证帐簿、报表是否按规定设置、填制;
5、有无其它违反票证管理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因保管不善,发生虫蛀、鼠咬、霉烂的,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写明损失票证的数量、起止号码,报
告上级航务、港监部门审批,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持票人因保管不善,使票证丢失、被盗者,除由当事人写出丢失、被盗经过并作出书面检查外,
还应自费登报声明作废。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外罚。
对以上票证的核销,须有当事人书面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登报声明,由地、市、州航务、港监
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省航务、港监局审批后,方可核销。
3、凡任意撕毁、涂改、跳号、漏号、串票使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凡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销号手续及报送票证报表的,扣发该单位年度奖金或扣减一定比例的经费
回拨资金。
5、对违反本办法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6、对省航务、港监局在收费票据使用、核销过程中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
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省财政厅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市、州航务、港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水路交通规费票证
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航务、港监局核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使用的水路交通规费票证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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