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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增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入《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 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确定执法主体资格;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
(三)明确执法岗位职责;
(四)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
(五)落实执法责任,追究违法执法责任。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包括:
(一)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及各级交通局(委)
(二)法规授权的组织: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机构;
(三)受委托的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公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航务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乡镇交通管理等交通管理机构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委托组织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领取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或者交通部海事局统一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规定,合理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采取签定目标责任状或者执法责任状等形式将执法目标任务分解到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总责任人。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构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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